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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31 16:10  

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用于经营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处、档案馆、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和考核指标;

(三)审议和指导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清查,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有专业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组织落实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国有资产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定期汇总学校国有资产数据,并进行分析报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部门职责和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二)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1.房屋及构筑物:办公类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类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科研类用房根据用途其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后勤保障类用房(含职工住宅)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维修处;

2.通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车辆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接待服务中心);

3.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4.图书、档案图书(含古籍和拓片)、软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馆;

5.文物和陈列品: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装具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动植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三)无形资产中学校品牌(包括校名、校誉、校徽等)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事务的承担部门;

(四)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维修处;

(五)低值耐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六)涉密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保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使用单位制定相关制度;

(二)推进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及评估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有效利用,建设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资产数据和使用、处置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材料;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部、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人和单位资产管理员,明确使用保管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申购、验收、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用房或场地的安排和安全使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并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六)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科学论证、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配置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经费预算落实后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并严格规范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购置、无偿调拨(划转)、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不合理占用的学校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校内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当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一)使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告归口管理单位。

(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使用单位的清查结果,及时反馈指导,并定期组织开展校内资产清查,并将结果通报全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考核、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制度。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离任时要及时办理资产管理移交手续;管理人员离开时要进行资产清理和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各类岗位变动人员(校内调动、退休、离职)在离岗前应做好资产交接工作,按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调拨、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开放、共享、共用。对于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利的管理,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标识)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用于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不得用于开设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社会停车场、加油站以及不得用于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组建天津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学校除对天津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进行对外投资。学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用学校资产为任何单位(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并建立相关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技术资料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各使用单位应查明损失原因,提出申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按照资产管理的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核销。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汇编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 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类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 、检查与问责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的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资产清查、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综合使用效益、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等。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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