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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师大政发〔2019〕124号)
2023-05-31 16:15  

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验收工作是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验收,客观记录验收结论。

第二章

第四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组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批量总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单价超过100万元的贵重仪器验收,应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小组。涉及外贸进口货物验收,验收小组应增加外贸服务单位。

第六条 合同中包含工程项目(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待审结后再行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

第七条 批量总价50万元以下的非贵重仪器设备和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章 标准与职责

第八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常规验收、技术质量验收、文档验收。

(一)常规验收合格标准:实物的品牌、型号、配置、配件、生产厂商、产地、数量等货物信息与合同约定内容、到货清单内容完全一致。

(二)技术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设备安装调试后正常运行、性能指标达到合同约定内容、对相关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三)文档验收合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设计图、电子文档、培训记录、用户手册及其他文件等资料齐备。

第九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查货物与合同约定一致性,联系供应商和外贸服务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确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及性能与需求的一致性;相关供应商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对贵重仪器的功能和性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的,使用单位也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流程

第十一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后,使用单位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予拒收,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合同要求相符的,由使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对于不符合常规验收标准的,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供应商要做出调换货物等整改;对于不符合技术质量验收标准的,留存相应的调试记录和结果,由供应商确认并做出技术调试等整改;对于不符合文档验收标准的,要求供应商限期补充完善资料。对于验收合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于验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好资产上账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须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详细填写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图谱等参数,资料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类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仪器设备、家具联合验收申请单

2. 验收记录

附件【师大政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师大政发〔2019〕124号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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